主题:投诉绿元区维全法律事务所欺骗客户,给打官司,能要回来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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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绿元区维全法律事务所欺骗客户,给打官司,能要回来钱,收取本人好处费3580.现在电话也不接,消息也不回,希望能帮忙解决一下,谢谢领导! 2024-07-24 21:1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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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责成律师工作处受理,答复结果是:现将相关问题答复如下:经查询,你投诉的机构全称为“绿园区维全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该机构不是律师事务所,而是经市监局批准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仅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管辖权,该个人独资企业不是律师事务所,我局无权监管。我局已将该公司是否涉嫌虚假宣传的线索转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回复单位:长春市司法局 |
主题:投诉长春市捷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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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领导,有吉林捷邦律师事务所这个律师事务所吗?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威胁恐吓催收,是否有王浩律师这个人。用13844053552和17649815853电话发短信和彩信威胁恐吓催收 2024-07-23 14:5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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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责成律师工作处受理,答复结果是:我局律师工作处工作人员拨打你的预留电话,但无人接听,现将相关问题答复如下:经查询,长春市没有名为“捷邦”的律师事务所,因你没有提供“王浩”的律师执业证号,我局无法核实“王浩”是否具备律师身份。你投诉的机构全称为“吉林省捷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该机构不是律师事务所,而是经市监局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12315平台查询,市监局批准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对信贷逾期户及信用卡透支户进行提醒通知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仅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管辖权,该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律师事务所,我局无权监管。
回复单位:长春市司法局 |
主题:绿园区维全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假借处理个人欠款纠纷骗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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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全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假借百分之百能替我们处理个人借款纠纷事件,收款还办不了事,又不退款的,请重点查核帮我退款,并通告全网封杀之。 2024-07-19 16:0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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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责成律师工作处受理,答复结果是:现将相关问题答复如下:经查询,你投诉的机构全称为“绿园区维全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该机构不是律师事务所,而是经市监局批准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仅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管辖权,该个人独资企业不是律师事务所,我局无权监管。我局已将该公司是否涉嫌虚假宣传的线索转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回复单位:长春市司法局 |
主题:投诉吉林省智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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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智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759号蓝色港湾二期G区23号楼909,法定代表人为李成军,该公司通过某网购平台引导我添加其“法务助理”微信,声称能够通过合法途径为我追回直播被诱导消费的5.6万元打赏,我提前支付了1000元手续费后,一直不见履行合同义务,在我多番催促并要求看到履行义务的相关资料后多次推诿说在走内部程序不便透漏,一个多月后我要求退回全部手续费,该公司声称已申请退款财务在走流程后就不再回复消息,截至目前已有两个月,恳请市场监督管理局帮助追回我的钱,还我一个公正公平,给予这家骗子公司应用的惩罚! 2024-07-13 17:3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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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责成律师工作处受理,答复结果是:我局律师处工作人员拨打你预留的电话,但无人接听,现将相关问题答复如下:该公司不是律师事务所,而是经市监局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仅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管辖权,该公司不是律师事务所,我局无权监管。我局已将该公司是否涉嫌虚假宣传的线索转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回复单位:长春市司法局 |
主题:举报长春维全法律咨询平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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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全法律咨询中心冒充律师说帮我追回债务!让我交费给他!他们尽快让对方还款给我!我相信他们交了钱!后来也没帮我追回债务!还一次次让我继续交钱!我没答应并且要求他们退钱给我!他们不但不退钱还骂我要挟我! 2024-06-27 14:4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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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责成律师工作处受理,答复结果是:你举报的绿园区维全法律服务中心的相关线索收悉,我局已将该公司是否涉嫌虚假宣传的线索转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相关内容已经与您进行电话沟通。
回复单位:长春市司法局 |
主题:举报吉林省智远通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作为非律师从事律师业务诈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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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月17号向 吉林省智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微信付款400元用来办理事项,他们向我承诺百分百办完成我的要求,说会帮我通过诉讼等方式完成我的事项,承诺如果未成功,一定会退款。现在事情已确切没有成功,他们拒绝退款,不回消息,解散群聊拉黑我。希望有关部门能帮助我,要回费用。 网上有许多和我一样经历的人,希望能够得到处理,以免有更多人受到欺骗。 2024-06-21 00:2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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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责成律师工作处受理,答复结果是:你举报吉林省智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关线索收悉,我局已将该公司是否涉嫌虚假宣传的线索转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相关内容已经与您进行电话沟通。
回复单位:长春市司法局 |
主题:维权投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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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对象:吉林省正维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759号蓝色港湾二期G区23号楼1006号 内容:对方作为非律师实际从事案件代理的律师业务,违反了律师法55条,根据该法律规定,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管辖,他们应当对该公司进行处置.并且下级司法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查处违法的非律师从事律师业务。 诉求:退款并进行1赔3 2024-06-20 13:4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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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责成律师工作处受理,答复结果是:我局律师处工作人员拨打你预留的电话,但无人接听,现将相关问题答复如下:你举报吉林省正维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关线索收悉,我局已将该公司是否涉嫌虚假宣传的线索转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回复单位:长春市司法局 |
主题:举报长春市朝阳区桂林法律服务所董奎星虚假承诺骗取诉讼代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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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因为履行职责行政案件上诉至长春中院,2023年4月3日与吉林向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二万元。后期举报人去桂林法律服务所咨询时,相信董奎星虚假承诺诱导,在2023年4月20日与董奎星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于2023年转账给董奎星诉讼代理费十万元,在5月8日与吉林向和律师事务所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在8月1日长春中院开庭问询过程中,董奎星没有提交举报人准备的新证据,没有尽到答辩、质证、辩护职责。休庭后其声称不用等判决书可以重新起诉继续代理,在8月1日当天举报人第二次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七万元,用第一次合同约定败诉返回五万抵顶后,用微信给董奎星媳妇转账二万。第二次等待开庭期间,因为原告发现诉状被告主体不适格,董奎星邮寄了追加被告申请书,举报人与主审法官电话沟通,被告知征收案件不允许追加被告,举报人微信告知董奎星后,其告知举报人撤诉可以继续免费代理,其说辞也和先前承诺大相径庭。举报人发觉被骗,自己去长春中院重新立案后,要求与其解除代理合同返还诉讼代理费,被举报人董奎星声称其已经完成工作,拒不返还举报人诉讼代理费。被逼无奈,请贵局为举报人主持公道! 2024-06-03 17:3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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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责成律师工作处受理,答复结果是:桂林法律服务所的主管机关为朝阳区司法局,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你的投诉应由朝阳区司法局处理。经我局核实,你的投诉案朝阳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监督指导科正在调查中,联系电话:0431-80781607。 回复单位:长春市司法局 |
主题:举报 吉林省智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有偿民事代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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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司法行政机关: 本人于2023年11月27日咨询了该公司协助退款事宜,并在他们的承诺下于2023年12月22日签署法律咨询服务协议并支付了1000元作为前期成本费用。然而,之后他们未能履行合同承诺,也没有提供任何实质性的帮助。在与他们沟通过程中,我发现了以下事实: 1. 公司承诺能够成功退款,但未能提供任何相关案例或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能力。 2. 他们拒绝透露具体处理部门的信息,让我无法核实他们的办事情况。 3. 在与我沟通时,他们使用了虚假承诺和模糊表态,试图误导蒙混过关。 4.在他们所谓的对接群里面,多次咨询他们处理进展情况,都是回复在处理,并且不告知我关于退费的具体的处理情况, 5.我的诉求,要求他们退回我支付的1000元前期成本费用,并解除协议,他们根本没能力来给我处理我的退费维权问题。按照规章制度该怎么处罚,就处罚吉林省智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并公示。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的;(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该公司作为法律服务公司也应当是基层法律服务。因此,这些事实表明,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基层法律服务相关规定,我希望贵机关能够依法处理此事,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正义的原则。感谢贵机关的关注与支持。 2024-04-27 08:5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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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责成律师工作处受理,答复结果是:我局律师处工作人员拨打你预留的电话,但无人接听,现将相关问题答复如下:该公司不是律师事务所,也不是基层法律服务所,而是经市监局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仅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管辖权,该公司不是律师事务所,也不是基层法律服务所,我局无权监管。我局已将该公司是否涉嫌虚假宣传的线索转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回复单位:长春市司法局 |
主题:法考报名条件咨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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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是2023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期间修读过双学位,目前已经取得一张非法学类专业的学位证和毕业证,以及一张法学学士学位证,请问是否能报名参加法考? 2024-04-12 09: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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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责成法考中心受理,答复结果是:按照你信中描述的学历情况,根据2018年4月28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你不属于全日制法本毕业,不符合法考条件,但你是享受放宽地区考生可以报考。你也可以拨打咨询电话说一下具体情况:0431-85805990、85802564。再次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回复单位:长春市司法局 |
主题:举报吉林省律政通法律咨询中心作为非律师从事律师业务诈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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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投诉吉林律政通法律咨询中心于2024年3月13日虚假宣传可以追回机构退费,诱导我消费委托他们维权,前期交500元工本费,金额追回后在交追回金额的8%,后给我拉了个群,里面有财助理等等,后期也是这个财助理回我信息的,那个前期跟我咨询解答法务没有回过我信息,我在群里多次问进展也是说在处理中叫我耐心等待或者说内部提交不方便给我看处理过程等理由搪塞我。法律咨询指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就有关法律事务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的活动。故,对方与我签约的内容,已经超越经营范围,属于案件处理范畴,也属于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是需要经过国家特殊审批才能从事的法律业务。服务公司至今未能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正式发布解除通知。服务公司作为非律师从事律师业务,希望司法局处置根据律师法55条,应当由司法局处置。 2024-04-02 14:1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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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责成律师工作处受理,答复结果是:我局律师处工作人员拨打你预留的电话,但无人接听,现将相关问题答复如下:你举报吉林省律政通法律咨询中心作为非律师从事律师业务的线索,我局律师工作处已转发给法律服务市场整顿行动专班。
回复单位:长春市司法局 |
主题:服务公司作为非律师从事律师业务,希望司法局处置根据律师法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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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投诉吉林律政通法律咨询中心于2024年3月13日虚假宣传可以追回机构退费,诱导我消费委托他们维权,前期交500元工本费,金额追回后在交追回金额的8%,后给我拉了个群,里面有财助理等等,后期也是这个财助理回我信息的,那个前期跟我咨询解答法务没有回过我信息,我在群里多次问进展也是说在处理中叫我耐心等待或者说内部提交不方便给我看处理过程等理由搪塞我。法律咨询指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就有关法律事务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的活动。故,对方与我签约的内容,已经超越经营范围,属于案件处理范畴,也属于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是需要经过国家特殊审批才能从事的法律业务。服务公司至今未能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正式发布解除通知。服务公司作为非律师从事律师业务,希望司法局处置根据律师法55条,应当由司法局处置。 2024-04-02 14: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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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责成律师工作处受理,答复结果是:我局律师处工作人员拨打你预留的电话,但无人接听,现将相关问题答复如下:你举报吉林省律政通法律咨询中心作为非律师从事律师业务的线索,我局律师工作处已转发给法律服务市场整顿行动专班。
回复单位:长春市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