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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历史问题:请司法局提供答复意见中的一些材料
1、请客观回复留言。不要所问非所答,”长春市司法局1.18答复建议书“缺少证据支持(有证据不公开等于没证据),我问的三个问题正是该意见书的必须公开的证据所在,请给予答复,司法机关属于中立机关,不要偏袒任何一方,否则会被怀疑有利益输送。
2、请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网络互动平台及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群众诉求办理工作的意见》(吉厅字〔2023〕7号) 文件规定的时限答复问题。
3、请具体答复问题的处室工作人员认真研判此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以免因自身工作疏忽给政府机关及自身带来不利影响。
4、请司法局领导能够高度重视此问题的答复,并召开党组会研究此事,避免此事升级到省一级、国家层面等等、以免产生负面舆情。
第一个问题:长春市司法局在2021年1月18日给吉林省吉储橡胶厂五名职工投诉田**律师执业问题答复意见书中“一、关于投诉“明知被代理人身份虚假,而利用自身影响,误导法官,浪费公共资源,恶意诉讼的问题”答复中提到:“经查明,2019年6月18日,吉林省吉储橡胶厂(以下简称吉储橡胶厂)、长春市宽城区发改局(以下简称宽城区发改局)和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衡丰律师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2019)吉衡总民字第1052号],由吉储橡胶厂和宽城区发改局共同委托衡丰律师所代理与陈广田等无权占有纠纷并要求无权占有人依法返还吉储橡胶厂土地、房屋、经营权等全部财产一案。本案中衡丰律师所受吉储橡胶厂委托,被代理人是吉储橡胶厂,而非刘*,不存在被代理人身份虚假问题。”(意见书依据《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必须进行公开,这个问题没有商量的余地)长春市司法局应当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否则我们无法确定:经查明事项的真实性。请提供
第二个问题:“五、关于投诉”庭前调查说举证不举证,欺骗法庭的问题。答复说:“经查明,宽城区发改局证实田**律师在庭前会议中发表”推荐刘*为新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宽城区发改局经过甄别,合法有效“的代理意见源于该局及刘*,该代理意见是否被采纳,由法院做出裁判,不能认定由欺骗法庭的行为。
长春市司法局应当提供推荐法定代表人的会议签名原件。否则无法证实此答复的真实性。(必须提供会议签名原件,没有原件,不具备法律效力,司法局应该懂)

第三个问题:意见书中问题四和问题五的答复说:代理意见都来源于宽城区发改局和刘*。宽城区发改局并不是原告,长春市司法局在第一问题的答复中也查明:被代理人是吉储橡胶厂而非刘影。所以委托代理人田**律师从宽城区发改局和刘*获得代理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律师不维护原告的代理意见,一但公开,必须吊销其律师证件)2024-11-12 15:51:58
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责成律师工作处受理,答复结果是:我局已于2021年1月18日向吉林省吉储橡胶厂李继强、李彦明等五名职工出具书面答复并告知相关救济途径。回复单位:长春市司法局2024-11-21 13:27:18
2024-11-21 16:01:50

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责成律师工作处受理,答复结果是:你和吉林省吉储橡胶厂李继强、李彦明等五名职工向我局反映的问题,我局已于2021年1月18日出具书面答复并告之了救济途径。

 关于你申请公开民事合同等问题,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回复单位:长春市司法局


2024-11-25 09:3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