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信箱回复查看
主题:关于“历史问题:请司法局提供答复意见中的一些材料 2024-11-25 09:36:21”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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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我们并没有提出申请公开民事合同。我们申请的是请长春市司法局公开2021年1月18日行政答复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的问题。请长春市司法局回复一下,我是单独申请公开的一个民事合同的吗?你觉得这是一个普通的民事合同吗?。这个“三方协议”贵局认为合法不?此时的民事合同是行政机关在履职中获取的并被行政机关“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请司法局认真对待此事,站在中立的角度处理。否则我们有理由怀疑长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袒护包庇对方并怀疑你们有利益输送,我们将向有关机关及媒体单位进行合法举报!! 第二、既然你提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长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应该清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请问长春市司法局《委托代理合同》[(2019)吉衡总民字第1052号]是不是属于这个条规定的呢?请答复。 第三、2021年1月18日 长春市司法局出具的答复意见书中以《委托代理合同》作为证据进行说明,且不提供该内容,请问长春市司法局你拿出一个“保密”的合同作为行政行为的的依据是符合那个法律条文的规定?请答复。 请司法局按照法律规定答复网民问题。 2024-11-26 11:1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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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申请我局提供委托代理合同,经查,我局并非合同签订方,不应向我局申请调取。你可向签订合同的吉林省吉储橡胶厂、长春市宽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申请调取。关于你询问我局该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我局无权认定合同是否有效。 2024-12-02 16:02: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