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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2024-12-08 王承伟局长的答复不是所问问题的答复,请重新答复。
王承伟局长的答复不是所问问题的的答复,请王承伟局长按照吉林省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网络互动平台及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群众诉求办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进行答复,依法依规,秉持公正,切莫包庇。以免产生升级投诉,甚至不好的影响。

附带问题:
请王承伟局长回复问题
    王承伟局长您好:
1、请问王承伟局长,长春市司法局官网局长信箱的以下几次答复您知道不?
>>关于“历史问题:请司法局提供答复意见中的一些材料 2024-11-25 09:36:21”的... [2024-12-02]
>>请认真回复《司法局出具的关于投诉田大原律师的答复意见书》的疑问问题之三 [2024-12-02]
>>请律师工作处认真回复《司法局出具的关于投诉田大原律师的答复意见书》的疑问... [2024-12-02]
>>请律师工作处认真回复《司法局出具的关于投诉田大原律师的答复意见书》的疑问问题 [2024-11-26]
>>关于“历史问题:请司法局提供答复意见中的一些材料 2024-11-25 09:36:21”的... [2024-11-26]
>>历史问题:请司法局提供答复意见中的一些材料 [2024-11-21]
>>请司法局提供答复意见中的一些材料 [2024-11-12]
2、请问王承伟局长,2021年1月18日长春市司法局答复意见书中提到的原告的代理律师田大原说,他在法庭上的代理意见及代理权限来源于长春市宽城区发改局和刘影。而不是来源于原告吉林省吉储橡胶厂。简单的说,就是原告的律师的代理权限和代理意见不是来源于原告,合法不?
3、请问王承伟局长,2021年1月18日长春市司法局答复意见书:司法局对关于投诉“明知道代理身份虚假,而利用自身影响,误导法官,浪费公共资源,恶意诉讼问题”的答复中把《委托代理合同》[(2019)吉衡总民字第1052号]作为回答这个问题的证据使用。最后却不提供这个委托代理合同。不提供对不对?

备注说明:请王承伟局长回复问题,其他人无法代表长春市司法局
2024-12-08 13:46:32
    陈旭东先生,您投诉田大原律师的投诉件,我局已于2021年1月作出答复,并告知了救济途径,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您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视为您对我局答复意见无异议。现就同一问题向我局反映情况,我局不再重复答复。您通过局长信箱要求我局提供对方委托代理合同,因您非委托代理合同签订主体,建议您向签订主体方申请调取。
因为你的答复根本不是问题所问,所以不对你的答复做正确与否的任何评论。
2024-12-12 15:54:54

陈旭东您好!本次来信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论证,现答复如下:

您投诉对方代理律师一案,我局已于2021年1月对您作出正式书面答复,并告知了救济途径。2021年,为调查核实您的投诉问题,我局曾调取过对方律师的委托合同原件。调查终结后,已将合同原件返给原合同签订方,我局并未留存。我局并非合同签订方,您可向合同签订方或者通过其他渠道索取。

我局已经通过局长邮箱对您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进行了5次回复,通过12345热线回复您的问题2次,若下次重复反映同一问题,我局不再重复答复。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回复单位:长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