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信箱回复查看
主题:请执法监督处对2021年1月18日 长春市司法局《关于对吉林省....。。行执法监督。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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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执法监督处按照问题进行逐一正面答复。 2024年12月19日 长春市司法局厅长信箱中答复说“2021年,为调查核实您的投诉问题,我局曾调取过对方律师的委托合同原件。调查终结后,已将合同原件返给原合同签订方,我局并未留存。”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答复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不存档?这是什么行为?《答复意见书》中提到的《委托代理合同》是证明第一个问题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不存档?请执法监督处对律师工作处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法作出解释说明。 2024-12-20 10:20:06 陈旭东先生,已于12月24日与您本人电话沟通解答。 回复单位:长春市司法局 2024-12-25 15:3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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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东先生,您提出的问题相关处室已经明确解答,不再重复答复。
回复单位:长春市司法局 2025-01-02 14:45: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