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信箱回复查看
主题:请执法监督处依据《信访条例规定》23条规定给予书面告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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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按照《信访工作条例》23条规定给予书面告知,现在自收到之日到今天已经22个工作日,已经严重违法信访条例规定。 2025-02-06 15:22:00留言内容 咨询行政执法监督处,是否收到EMS编号为1385636895021反映材料的信函?1月16日10点41分提示本人签收 关于律师工作处调查取证不保留证据,严重违法的行为尽快督办,以为此《委托代理合同》涉及到我全体职工众多合法权益问题。内容多处涉嫌违法。律师工作处不依法开展工作是不对的。涉嫌包庇。 建议执法监督处尽快依法依规办理,尽快书面答复,以免产生更大不良影响!1月21日答复正在办理中。 长春市司法局2025-02-10 09:49:59回复内容 陈旭东先生您好!感谢您通过局长信箱通道向我们反映问题。针对您提出的诉求,经过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的诉求,已于2025年2月5日,通过电话详细答复。 2025-02-21 15:5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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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东先生您好!感谢您通过局长信箱通道向我们反映问题。针对您提出的诉求,经过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依据《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对您的举报事项做出答复。 回复单位:长春市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