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信箱回复查看
主题:2025年3月4日长春市司法局答复错误,建议熟悉法律法规后应从重新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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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从内容上看,举报投诉与信访之间具有相同之处。信访中的“反映情况”对应于“举报”,均是将某一事实或者线索提供给行政机关,但信访中反映的情况可以是违法行为或者线索,也可以是不涉及违法的情况,比如反映某教育局设置的学区不合理。信访中的“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对应于“投诉”,均是对行政机关提出要求。 从诉求的针对对象来看,二者存在明显的不同。严格依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来看,信访只能针对行政机关及其他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或者服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行政任命的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对于行政机关及其他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或者服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外主体提出的,应界定为举报投诉。 国家行政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后,不论举报人是否撤回。国家机关都必须处理,因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了,不是因为举报才受理,不举报可以不受理吗? 投诉一般是指当事人向执法机关提交,要求执法机关去处理行政机关以外的由其监管的违反行为。例如消费者的投诉,劳动者的投诉举报,电信类的投诉举报,涉及日程生活的的举报等等。 所以,贵局以据司法部令第139号《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说我的诉求属于投诉事项太片面,属于一家之词,。139号文件是针对信访如何开展工作的。你依据信访类工作办法说他是投诉。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举个例子:根据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律师工作处属于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范围。是不是也可以这样说,根据人社厅机构设置,律师工作处属于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范围?》。。。。。。。。。有因果关系吗?你觉得说的通顺吗??能让人信服吗???? 贵局的行为已经涉嫌包庇相关工作人员、包庇某些涉事人员。不敢于答复网民提问,不是包庇是什么?行政执法时候不留存证据?局长信箱拒绝执行省里文件要求?我对执法监督处提出问题,执法监督处说相关处室已经回答?咋的?你们执法监督处其他处室代替回答问题呀?那留你执法监督处何用?? 建议依法依规履职行政,以免搬了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得不偿失。 无论投诉、举报、信访都不能超出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间规定!!立法法所规定的,下位法不可能超过上位法。 2025-03-05 15: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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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东您好!感谢您通过局长信箱通道向我们反映问题。针对您提出的诉求,经过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研判,您来信所反映的诉求属于投诉事项,并已通过电话对您的诉求结果进行告知。感谢您对我局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 回复单位:长春市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