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信箱回复查看
主题:请纪检重新调查答复2025-03-03 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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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行政执法监督处收到,EMS编号为1385636895021 反映材料,不给书面回复是错误的,严重违反《信访工作条例》23条的规定。请司法局纪检机关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44条的规定责令执法监督处改正,立即出具书面告知 经调查,行政执法监督处依据《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对您投诉举报给予了答复。感谢您对我局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 -------------------------------- 请依法给予书面告知。这不是简单给答复的问题,是我在材料中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的问题。 行政执法监督处依据的《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是他机构执法履职依据。并不是是否给书面答复的依据。《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不能约束给行政机关邮寄反映问题材料的相关问题。 请纪检重新调查督办,就看我反映的问题是否是问题,行政执法不留存证据对不对?依据哪条哪款?执法监督在局长信箱答非所问,是不是问,本应由他回答的问题,他说相关处室已经回答了?那对吗?问题都不是一个问题。省里文件明确规定,对答复不满意的退回重新办理。主要争议焦点是不是答非所问,是不是没有正面答复问题,是不是违法了《关于,,,,文件》要求。 2025-03-05 15:3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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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东您好!感谢您通过局长信箱通道向我们反映问题。针对您提出的诉求,经过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已将您的诉求转给相关处室处理。感谢您对我局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 回复单位:长春市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