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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2)长春市律师协会法定代表人与省律协为一人,司法局是否属于监管失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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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的留言内容如下: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长春市律师协会法定代表人田大原,在2023年4月8日田大原当选吉林省律师协会会长后变更为省律协法定代表人。根据信息显示。长春市律师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现在仍然为田大原,据长春市律师协会的上级主管机关长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工作人员介绍:之所以没有变更,是因为长春市律师协会是自己私下找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没有按照长春市民政局的要求使用指定招标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导致法定代表人一直没有变更。 请问, 1、现在长春市律师协会田大原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是否有效?(长春市民政局工作人称长春市律师协会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因为长春市律师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先) 2、长春市律师协会年检提供的信息是否虚假? 3、长春市司法局作为业务主管机关在长春市律师协会法定代表人与省律协是一人是否做到了监管到位? 答复如下:严涵您好!感谢您通过局长信箱向我们反映问题,经过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您反映的问题,请通过投诉或者信访程序反映,确保及时办理反映的问题。联系电话:0431-85802580.回复单位:长春市司法局 长春市司法局的答复是不对的,我在局长信箱留言系咨询相关问题,哪一点你看出是投诉和信访呢?一个简单的咨询问题,贵局为什么将其演变成投诉和信访呢?请长春市司法局能够认清形式,谨慎研判,给予正面答复。否则将依法向省司法厅、司法部或纪检检察机关投诉举报。 2025-07-04 15: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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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涵您好!感谢您通过局长信箱向我们反映问题,经过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您向我们咨询的问题因涉及律师协会专业领域,为保障解答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建议您在工作日期间,拨打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电话:0431-85802580,也可在工作日前往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6399号市司法局接待受理中心现场咨询。感谢您对长春市司法局工作的关注!
回复单位:长春市司法局 2025-07-11 14:41: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