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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实名投诉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陈佳旭律师 在庭审中撒谎做伪证
1、陈佳旭律师在2025年9月25日一审长春铁路运输人民法院(2025)吉7101行初241号庭审中担任被告律师时提供了一份我企业“土地证原件”现存于经济技术开发区档案室的书面证明,遭我方质疑,强烈要求他出示所谓的“土地证原件”时拒不出示,违背证据原件质证的法律规定。庭审结束后,我们向110报警,东方广场派出所警察郑又铭和催明康等出警要求经开区档案室出示被保管的所谓的我企业“土地证原件”,遭到对方拒绝(可查警方当天执法记录仪)。我企业土地登记在原发证机关的档案中没有注销记录(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证据)仍然长期有效的情况下要求补发土地证行为却被陈佳旭律师歪曲为虚假诉讼!该行为违背律师实事求是的执业规范标准。
2、陈佳旭律师在2025年12月17日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25)吉71行终239号庭审中撒谎做伪证。在法官(在铁路运输法院门卫厅谈话录音26分50秒-27分之间)、警察和原告土地证权利人都没见过开发区保管的所谓我企业“土地证原件”的情况下,庭审时陈佳旭律师仍然说警察在开发区档案室见过我企业“土地证原件”!当庭撒谎做伪证(有庭审笔录为证),故伎重演误导一审法官作出违法判决的做法,企图进一步再次误导二审法官作出错误判断!陈律师的谎言被当庭揭穿后无言以对,仍不思悔改谎话连篇违反土地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民法典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继续颠倒黑白胡搅蛮缠进行违法诡辩,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刑事犯罪,严重背离律师执业道德规范标准,违反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丧失执业理念,不配继续做执业律师资格。
以上,恳请律师协会进行调查并给予陈佳旭律师吊销律师执业证,取消其执业资格等严厉惩戒处分,建议陈律师向社会及受害人公开承认错误,公开道歉。请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2025-12-25 07:06:58

您好!感谢您通过局长信箱通道向我们反映问题。针对您提出的诉求,经过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先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和律师行业发展的关注。您反映投诉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与您联系,但您未能接听,您投诉的律师为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属于市直律师事务所,您可联系长春市律师协会投诉,投诉电话(0431-84654018)。下一步,我们会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努力打造一支让人民群众满意放心的律师队伍。

                             回复单位:长春市司法局


2025-12-26 13:4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