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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交通处罚行政复议
车牌吉A9TQ78 2026年3月22日10时0分本人去儿童医院给孩子问诊,由于当时下大雨以及医院院内车位已满,将车临时停靠在医院外墙,停车位置虽有黄线,但并不阻碍行人及车辆通行,在车辆前挡风玻璃显著位置放置挪车联系电话,随时可响应挪车通知、即时驶离,不存在恶意占道、拒不驶离的主观过错,且事发当日未接到任何挪车通知,无主观违法故意。停车不足几分钟在未收到任何警告及提示的情况下直接被贴罚单,收到处罚短信后很快驶离,鉴于事出有因以及非故意,希望消除违法,此外,本次违法停车告知文书以及流程存在程序不合法问题。文书未载明具体执法经办人员姓名、执法证信息及执勤中队信息,未完整公示执法主体与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当场处罚决定书应明确载明处罚机关、执法民警姓名、警号等信息,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否则无效、可撤销。本次当场处罚决定书缺失法定必填要素,执法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作出的处罚认定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本次违法停车认定,存在执法文书要素缺失、程序不合法的情形。申请人恳请相关部门核查执法程序,依法撤销本次违法停车处罚记录。联系电话19504319068
2026-05-07 16:38:25

您好!感谢您通过局长信箱向我们反映问题,经过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根据当事人所述交通管理部门制发的应是违法停车告知单,通知其有违法停车行为未处理,告知其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其所说的行政处罚决定还处于未作出状态。当事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有异议应持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为被申请人向该交通管理部门所在地区政府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回复单位:长春市司法局


2026-05-11 09: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