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信箱

主题: 关于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违规鉴定及出具不实鉴定意见的举报投诉书

投诉人: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80013687R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69号协进大楼4-5楼
法定代表人:尹海
被投诉人: 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会展大街金融第五城11栋
负责人:赵守明
登记机关:吉林省司法厅
直接责任鉴定人:孟洁、宫俪华
一、投诉请求
请求吉林省司法厅依法对被投诉人出具编号为吉公正司法检中心[2026]临鉴字第5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立案调查;认定该鉴定意见标准适用严重错误并予以撤销或纠正;对鉴定人孟洁、宫俪华及鉴定中心未履行单方委托风险告知义务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记入执业诚信档案。
二、案件基本事实
被保险人高研于2025年11月1日发生意外事故,致胸椎、肋骨骨折。2025年11月2日,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影像学检查报告明确诊断: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属胸椎,非腰椎)。
2026年5月18日,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被投诉人进行伤残鉴定,未通知保险人(即投诉人)参与。
2026年5月25日,鉴定人孟洁、宫俪华签发上述鉴定意见书,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 44893—2024)第5.7.7.3条(7.7条款),该条款原文为“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25%”。鉴定意见将被保险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
投诉人在理赔审核中发现:被保险人的伤情为胸椎骨折,而鉴定所援引条款仅适用于颈椎或腰椎骨折,存在标准适用对象严重错误;且本次鉴定系单方委托,被投诉人未告知单方委托的风险及法律后果,程序存在瑕疵。
三、违法违规事实
(一)标准适用对象严重错误。 胸12椎体在解剖学上明确属于胸椎,非颈椎亦非腰椎。而GB/T 44893—2024第5.7.7.3条采用严格列举方式,适用范围仅限于“颈椎或腰椎”。被投诉人将胸椎骨折套用腰椎条款评定九级伤残,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关于“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属于出具内容严重失实的鉴定意见。
(二)未履行单方委托风险告知义务。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单方委托时应当告知风险及法律后果。被投诉人未尽该义务,程序违法,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
四、投诉人利害关系
投诉人系涉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交的鉴定意见负有审核义务。被投诉人的违规执业行为直接导致投诉人无法正常处理理赔申请,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五、证据材料
1、鉴定意见书(吉公正司法检中心[2026]临鉴字第504号);
2、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2025年11月2日影像学检查报告单(诊断“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
3、出入院记录、手术记录;
4、保险合同。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及鉴定人孟洁、宫俪华在执业活动中存在实体标准适用错误和程序违法,违规受理鉴定委托并出具缺乏科学依据、明显不合理的鉴定意见,该行为严重破坏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性。恳请贵厅依法调查处理,对该鉴定机构的违规执业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并明确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此致
长春市司法局
投诉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6月8日

2026-06-08 18:00:26

您好!感谢您通过局长信箱向我们反映问题。针对您投诉的问题,经过了解,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您投诉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的有关材料已收悉。为进一步做好投诉案件的调查核实工作,请于2026年6月20日前补充如下材料:

投诉书、身份证明、鉴定意见书等材料,《补充材料通知书》已经按您提供的地址邮寄,请注意查收。联系电话0431-85805887,联系人鞠秀成。                           

  回复单位:长春市司法局


2026-06-11 15: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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