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律师协会受理投诉告知书

时间:2018-11-24 10:4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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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协会简介  

  长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长春律师的自律性行业组织,对长春执业律师(除省司法厅直管律师所外,以下同)实行行业管理。

  二、接待投诉时间 

  长春市律师协会正常时间均接待投诉,具体时间为:

  上午8:30-11:00,下午13:00-15:00

  三、接待投诉的地点 

  长春市青年路6399号长春市司法局楼内503室

  长春市律师协会投诉电话:0431-85805961  邮编:130062

       四、长春市律师协会接待投诉的范围 

       (一)本会是长春市律师的行业管理机关,对长春市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不具有行政处罚的职能。

       本会受理案件的范围如下:律所及律师在为当事人代理案件过程中有违反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如无故不向当事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或拒绝辩护代理、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等等,如果当事人向本会投诉的事由不是律所及律师的执业行为的,即不是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本会将不予受理。

       (二)下列情况不属本会处理投诉的范围 

       1、本会规范的是律师所及律师代理当事人案件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故律师所及律师的非执业行为,本会不予受理。如律师所及律师涉嫌刑事犯罪、反映律师的作风道德问题等等。

       2、当事人与律师所、律师之间的民事纠纷,如要求解除合同、赔偿经济损失、借款纠纷、律师所欠交房屋承租费等等,不属于本会的管辖范围,本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通过到法院诉讼或到仲裁机关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

       3、律师所及律师的违规行为自发生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本会不予受理。

       4、已经本会处理过的投诉案件,就同一事实再次进行投诉的,本会不予受理。

       5、不能提供基础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含糊不清的。

       6、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

  7、匿名投诉或者投诉人身份无法核实,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的。

  8、针对对方当事人代理律师的,且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投诉律师所及律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本会不予受理。

  9、当事人投诉的律师所及律师的涉嫌违规行为有关联的案件,有关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诉讼中未有结论的,本会不予受理。

  10、当事人投诉的律师所及律师的涉嫌违规行为有关联的案件已经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本会不予受理。

       (三)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六)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的规定,本会直接受理当事人对长春市司法局直属律师所及律师的投诉。对县(市)、区司法局所管辖的律师所及律师的投诉,当事人应到具有管辖权的县(市)、区司法局进行投诉,如对县(市)、区司法局作出的处理结果不满的,可以到本会申请进行复查。

       五、处理措施

    (一)本会是律师的行业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律师所律师如果确有违规行为,律师协会可以做出行业处分,处分的种类有: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因此,本会对当事人与律师所、律师之间的服务收费纠纷可以主持调解,但本会没有强制措施要求律师所及律师退费,如被投诉的律师所、律师不同意调解的,当事人应通过到法院诉讼或仲裁机关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

       (二)本会收到投诉后,投诉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本会决定予以立案;否则,将不予立案审查。 

       六、投诉须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纸张大小要求为A4规格,左侧预留装订空间) 

       (一)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一式两份,需由投诉人亲笔签名,否则无效),投诉书内容如下:

  (1)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2)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3)投诉请求(要求);

  (4)投诉的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合同)(一份)。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一份)。

  4、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投诉人能够提供的证明其投诉主张的证据材料、相关的裁定书或判决书(一份)。

  (二)投诉人为单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一式两份,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投诉书内容如下:

  (1)投诉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2)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3)投诉请求(要求);

  (4)投诉的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一份)。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一份)。

  4、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5、法定代表人授权XXX进行投诉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投诉人能够提供的证明其投诉主张的证据材料、相关的裁定书或判决书(一份)。

       七、注意事项: 

       1、投诉人向本会提交的有关投诉材料,由本会装订留存,不再退还投诉人。

       2、投诉人向本会投诉的同时,您可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本会投诉并不影响您向法院诉讼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如投诉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会将中止对投诉的调查处理。向本会的投诉并不能解决投诉人的所有问题,如解除合同、赔偿经济损失等问题必须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才能解决。请投诉人在主张权利的时效内向其它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不要因为在本会的投诉错过诉讼时效,因此造成的后果应由投诉人承担,本会概不负责。

       3、投诉人的投诉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请依法行使。对于因行使权利不当给本会正常工作造成干扰和影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