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司法鉴定人宣誓制度

时间:2021-08-12 08:4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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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高司法鉴定人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不断增强司法鉴定人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长春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司法鉴定行业建立司法鉴定人宣誓制度。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进行宣誓。

二、司法鉴定人宣誓,应当在司法鉴定人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采取分次集中的方式进行。

三、司法鉴定人宣誓仪式,由长春市司法局会同长春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组织举行。

四、宣誓仪式要求

(一)宣誓会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二)宣誓仪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领誓人由司法鉴定人协会负责人担任;

(三)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人协会各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

(四)宣誓人宣誓时,应当着正装,免冠,呈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领誓人持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前方;

(五)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声音铿锵有力。

五、宣誓程序

(一)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奏(唱)国歌;

(二)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跟读;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三)宣誓人在誓词页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经宣誓司法鉴定人签署姓名的誓词页一式两份,一份由宣誓公证员收执,一份存入该公证员执业档案。

六、司法鉴定人宣誓誓词为: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人。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公信,尊重科学,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奋斗!

七、司法鉴定人应当自觉践行誓词,将誓词作为执业行为准则,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人协会、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八、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