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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司法局“双公示”制度

时间:2019-08-16 09:0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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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类信息公开力度,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透明化,我局制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类信息“双公示”工作制度,对“双公示”工作职责、具体内容和相关标准作进一步明确。

   一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必须做到规范、完整、清晰地向社会公开,同时,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

   二是落实“双公示”工作责任。按照“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工作要求,我局成立分管领导总负责,相关处室具体负责的责任机构,落实业务流程,理顺归集路径,畅通公开渠道。

   三是明确“双公示”内容及标准。行政许可类信息主要包括决定书、设定依据、项目名称和登记部门等,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类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四是明确“双公示”工作方式。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按要求及时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五是建立“双公示”考核机制。我局将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机关年度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督查考核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推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类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