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律师执业证审核(初审)法律法规一览表

时间:2019-01-08 09:2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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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息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法规分类: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十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法条列表 

法条名称: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所属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