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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市司法局
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实施主体:长春市司法局
承办机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查阅方式: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