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开发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刑衔接”管理工作,全面了解掌握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之间相关移送情况,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现象的发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备案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备案的定义。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备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定期报备行政处罚转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转行政处罚相关案件的数量及情况。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备案包括的事项。
(一)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立案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已经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向本级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二)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将案件移送给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理后向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向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并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理后向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相关备案要求
各地、各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自2025年1月起,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月份《行刑衔接备案统计表》(附件)发送至指定邮箱,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无相关情况的报送空表即可。
联系人:徐春雷
邮箱:5360085@qq.com
电话:13353299345
附件:《行刑衔接备案统计表》
长春市司法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