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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司法局关于辞退人民监督员公告

时间:2019-03-11 10:0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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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人民监督员因工作变动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或者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履职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第二十条第五款:“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民监督员,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及《长春市人民监督员退出机制》第八条:“连续三次无理由不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组织的案件监督和执法执纪活动的,取消其人民监督员资格”。由于上述原因,以下几名人民监督员已不能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经请示市司法局领导同意,并与监督员本人确认,决定取消其人民监督员资格,具体名单如下:陈敏雄、于畅、朱洪路、蔡永润、高鹏。

特此公告。

20193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