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吉林省司法厅于2020年9月22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工作的通知》要求,长春市司法局将于近期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申报工作。为加强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范围
1.市、县两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由市司法局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吉林省司法厅审查。
2.市级以下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由市司法局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吉林省司法厅审查。
二、申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和禁止性情形
(一)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4.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三)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四)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三、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原件验证后当场返还)和复印件(三份)。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原件验证后当场返还)和复印件(三份)。
3.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公职人员身份证明;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4.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盖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一式三份),本人近期彩色(蓝底)正面免冠小2寸照片(三张)。
(二)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原件验证后当场返还)和复印件(三份);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原件验证后当场返还)和复印件(三份);
3.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企业员工身份证明;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4.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盖章的公司律师申请表(一式三份),本人近期彩色(蓝底)正面免冠小2寸照片(三张)。
四、申报时间
2020年10月14-16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30.
五、受理申请的部门及联系方式
长春市司法局,地址: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6399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律师工作处刘鹏亮、李朝华,0431-85805961。
附件: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长春市司法局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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