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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排水管网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2-09-07 14:1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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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排水管网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管网安全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室外雨水管(渠)、污水管(渠)、雨污水合流管(渠)、各类排水窨井及其附属设施;市政雨水管(渠)、污水管(渠)、雨污水合流管(渠)、各类排水窨井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排水管网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及管理工作,负责城区范围内排水管网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接驳、维护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双阳区、九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管网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接驳、维护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排水管网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依法对排水管网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 市政排水管网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市政排水管网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量和排水方式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或者未按规定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排水管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房屋建筑工程室外排水管网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审查。

  审查要点包括排水管网工程是否进行雨污分流设计;排水管网管径、坡度设计、管材选用是否符合规范等内容。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及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房屋建筑工程室外排水管网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办理施工许可与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纳入受监范围的排水管网工程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排水管网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排水管材的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报告;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排水管网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包括使用劣质管材、排水管倒坡错口、管道未经严密性试验或试验不合格就覆土回填、管道回填压实度及回填材料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雨污水错混接等,责令改正。

  第九条 排水管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建设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条 排水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图纸、检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排水管网工程需移交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与排水管网维护运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排水管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范围和保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需要铺设、迁移、改建、连接户外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市政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现场监督管理,对排水管材、管道接口质量、坡度、雨污水接驳位置进行检查,工程建设涉及与市政排水管网连接的住宅小区及企事业单位,市政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同时对住宅小区及企事业单位内部雨污水接驳情况核验,发现不符合技术质量及雨污分流要求的,不予接入,待建设单位整改并符合相关要求后接入

    第十四条 市政排水管网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的市政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房屋建筑室外排水管网及其市政排水管网连接的管网,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的单位负责;排水管网竣工后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无法确定维护运营单位的排水管网,由该管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委托相关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委托的市政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维修养护及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对排水管网进行维修和养护,保证排水管网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对排水管网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对市政排水管网私接乱排、损害压占等违法行为,定期检测沼气等有害气体浓度,清淤疏浚,消除安全隐患,并在春融后和入冬前进行全面维护检修,汛期应当加强巡查和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三)发生积水、管道塌陷、破裂的,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组织抢险抢修;

  (四)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接驳市政排水管网、规范排水行为等;

  (五)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市政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发现危及排水管网安全或者违法排水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制定全市市政排水管网清掏计划,安排清掏时间和次序,对全市市政排水管网清掏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制定城区市政排水管网清掏年度方案,所需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双阳区、九台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市政排水管网清掏年度方案,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排水管网的养护清掏频率和质量标准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相关规程执行。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制定辖区内住宅小区及企事业单位自建排水管网清掏年度方案。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有物业服务公司住宅小区自建排水管网清掏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在排水管网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接驳、维护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德惠市、公主岭市、榆树市、农安县城市排水管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