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21〕7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决定在长春市外县(市、区)范围内公开补选市级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设置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健全确保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人民监督员依法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
(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巡回检察;
(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案件质量评查;
(七)司法规范化检查;
(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长春市人民监督员由长春市司法局负责选任管理。
二、补选名额
本次拟补选市级人民监督员64名,其中双阳区11名、九台区13名、公主岭市6名、德惠市10名、榆树市12名、农安县12名。
三、任职期限
补选的人民监督员任期与第二届任期保持一致。
四、报名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满二十三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7.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市级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4.已担任省级人民监督员的;
5.已担任人民陪审员的;
6.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五、补选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双休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
登录网址jilin.rmjdy.cn:8000,进入“人民监督员选任报名”,选择长春市司法局,按要求详细填写个人信息,上传文件:
1.近期1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2.居民身份证正反面;
3.户口簿或居住证;
4.学历证书;
5.征信证明;
6.无犯罪证明。
(2)邮寄报名
地址:长春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长春市青年路6399号)
收件人:顾乃鸣
联系电话:0431-85802575
邮寄材料:
1.近期1寸免冠同底彩色证件照2张;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面;
3.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2份、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
4.《长春市市级人民监督员报名表》2份(可从长春市司法局门户网站自行下载);
5.征信证明;
6.无犯罪证明。
(二)资格审查
由各外县(市、区)司法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按分配名额确定本辖区候选人,报长春市司法局审核后确定本次补选市级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三)组织考察
各外县(市、区)司法局通过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候选人进行考察,并对候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学历证书原件等进行核对(具体考察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四)组织评议
长春市司法局组织评议,确定市级人民监督员拟补选人选。
(五)社会公示
长春市司法局将通过长春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市级人民监督员拟补选人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将取消其拟任资格。
(六)公布名单
拟补选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长春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并通过长春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本公告由长春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长春市司法局
2023年3月7日